辽宁一60岁女子杀死丈夫并吞食其肉为什么只被判了11年?

最后编辑时间:2024-03-17 20:10:40 来源:未知 作者:未知 阅读量: 未知

  有一些穷凶极恶的杀人犯,在进行了杀人的罪行后,为了毁尸灭迹,会用非常残忍的手法去处理尸体,这样的人罪行非常严重,往往量刑也很重。然而,就在今年辽宁某法院判了一起惊悚又离奇的杀人案,60多岁老太将自己的丈夫活活掐死,之后为了泄愤甚至生吃其肉。离奇的是,老太竟只被判了11年,这又是何故?

  今年春节的前一个月,就在上班族满含着放假希望、学生放假高潮的时期,王家却蔓延着火药味。早在1月上旬,李老太和王大爷就频频争吵。两人都是60来岁,以前经长辈们介绍结婚。结果婚后矛盾不断,小半辈子都在争吵中度过。他们之间的矛盾基本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,所谓“夫妻床头打架床位和”,夫妻间发生点争执再正常不过,然而就在1月12日凌晨,小争执却引发了血案。

  李老太再也受不了王大爷,双手掐住他的脖子。而王大爷因为身患疾病,身体比较虚弱,所以没有挣脱开,结果最后竟活活被自己的结发妻子勒死了。当王大爷死后,李老太还没有消火,竟然拿起床头柜上的剪刀又扎了王大爷的头,确保他真的死亡。随后,她用剪刀试图分尸,在分尸途中还拽下了皮肉吞进肚子里……

  直到亲属发生之后,李老太终于被控制起来。纵使是有着多年办案经历的警察,在面对如此血腥的案发现场时都感到不寒而栗,联想起这一切都只是一位年龄过半的老太作出的,他们全都不理解。直到有关部门对李老太进行精神鉴定后终于发现,她常年患有精神疾病,在案发时正是精神病发作的时候,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和身体,所以才会犯下这样重的罪行。

  虽然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:【故意杀人罪】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李老太无疑是犯了故意杀人罪,且有分尸等严重情节,应当被重判,但是与此同时,《刑法》第十八条:【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结合李老太在清醒过后,如实供述罪行,并有强烈的悔罪意向,因此最后法院判李老太十一年有期徒刑。

  看到这里,估计有不少人替死者叫屈,认为李老太判的太轻。甚至有人认为,法律根本不应该规定精神病人免罪、轻罚。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究竟是否合理呢?首先,此规定不仅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相适应,而且也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通行的刑法规则之一。从这一现实来看,精神病人免责、轻罚的规定与我国社会观念和世界上主流观念都是吻合的。

  其次,要追溯精神病人责任这个问题,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就不得不了解,那便是刑罚目的。罪犯为什么要被国家和人民惩罚呢?很多人的第一反应:刑罚是为了打击报复罪犯。这一点没有错,可以说刑罚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报复罪犯,世界上现存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成文法典(古巴比伦)《汉谟拉比法典》中曾写道: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,这是对于刑罚报复性质的最好诠释。罪犯受到了刑罚,受害者可以体会到报复的快感,受伤的心灵就可以得到慰藉。

  然而,刑罚难道只有报复目的吗?并不是的。对于刑罚目的这一问题,世界上目前共有三种主流观点,除了报应刑论外,还有目的刑论和折衷主义。目的刑论也就是教育和改造罪犯,让他们重新做人。而我国流行的是第三种学说,即折衷主义,结合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,刑罚既要起到惩罚作用,也要起到教育作用。

  再说回精神病人责任的问题,其实我国的《刑法》关于处理精神病人这一方面,将折衷主义做到了融会贯通。精神病人之所以被免责、轻罚,是因为他们本性不坏,犯罪的主观意图并不恶劣。有一些精神病人在犯病时和正常情况下根本判若两人,这样的人没有主观犯意,无法达成主客观相统一,而且也不需要进行教育,所以就不用惩罚;而有一些精神病人在犯病时拥有一定的控制能力,但不是百分之百的,只是因为其心中本来就有恶意,而病情加重了他的主观恶意,所以对于他心中的那部分恶意,要进行教育,对于病情这方面还是以看管、治疗为主。除此之外,教育也要结合之前所说的报复目的,既要达到报复目的,也要达到教育目的。

  结合本案来说,其实李老太和王大爷的矛盾已经根深蒂固,因此她心里应该本来就有怨恨,基于怨恨、病情而产生了报复心理。对于她怨恨、报复的主观心理,应当采取惩罚,但是其病情因素应该用药物来治疗,毕竟精神病人并不是多关押一会儿就能痊愈,最重要的是得治愈、缓解李老太的病情,否则她下次还要再犯罪。这就是“对症下药”,对于李老太犯罪的部分,用刑罚来解决;对于她病情的那部分,用药物来解决。

  除此之外,其实还有一个延伸出来的问题—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(其它两个分别是罪刑法定、刑法人人平等),精神病人责任的规定,也体现了这一刑法原则。《刑法》第五条:【罪责刑相适应】刑罚的轻重,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。

  举个例子,同样是杀人,有一个人故意杀人,有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,之所以过失犯罪判的轻,是因为罪犯主观意图较为良性。还有一个例子,同样是故意杀人,有一个人杀了人后什么都没干跑了,有一个人分尸以后跑了,那么分尸的这个罪犯判的更重,因为他的罪行导致的结果比较严重。

  从这两个例子中我们也能看出,判断罪责与罪犯承担的刑罚,不仅要看他所触犯了罪名,还要看他的主观意图、造成的结果等等其它因素。之所以精神病人能够免责、轻罚,正是由于其主管恶意比一般罪犯要轻。如果只根据罪犯造成的结果来定罪的话,对罪犯来说也是不公平的。《刑法》不仅要保护人民的利益,同样也要保障罪犯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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